環境保護部7月8日公布《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職能部門視情節輕重,可以分別給予警告、吊銷上崗證、調離工作崗位、撤職或者開除等處分;排污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可能被拘留。
從企業、環保部門或是第三方拿到的環境監測儀器數據,有多少是真實的?這些機構和部門數據造假了會受到什么處罰?
環保部新公布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幫你解答。
據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介紹,目前各地環境監測數據作假的現象屢見不鮮。環保部監察局近期組織的檢查發現,焦化、鋼鐵、水泥、電力等行業多家企業存在環境監測數據作假行為。
此前,群眾投訴中國水泥廠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廢氣超標、污染環境,但環保局監控平臺上企業各項污染物排放指標全部達標。
南京市環境監察支隊到企業現場調查取證發現,該企業二號窯二氧化硫分析儀顯示數據是210毫克/立方米,超標5%,但傳至環保局的數據只有23.27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分析儀數據是881毫克/立方,但上傳環保局的是300毫克/立方米。
檢查人員打開監控設備發現,負責數據采樣的分析儀和數據傳輸的工控機之間接入了幾根導線,并連接該公司辦公室,可隨意篡改監測數據。
鄒首民表示,企業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既有企業方面的因素,也有監管制度和手段上的問題。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
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能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予以受理并為其保密。
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監測機構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除承擔連帶責任外,由負責查處的環保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黑名單,并報上級環保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采購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監測儀器設備生產機構生產的產品應有防止修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功能,監測儀器設備生產機構配合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查處的環保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機構及其產品名錄。
征求意見稿提出,黨政領導干部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上述辦法的起草單位還建議,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目標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考核結果按降低一級認定或確定為不合格,情節嚴重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取消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涉及縣域生態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建議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減少或取消當年中央財政資金轉移支付;涉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排名的,分別以當日或當月的歷史最高濃度值計算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