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總局關于發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若干規定的公告(2017年第39號)》(下稱《規定》),《規定》指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是記錄全程質量安全信息。企業食品安全信息記錄與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有效運行的基礎,信息鏈條的銜接是根本保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應遵循企業建立、部門指導、分類實施、統籌協調四大原則。
《規定》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客觀、有效、真實地記錄和保存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實現食品質量安全順向可追蹤、逆向可溯源、風險可管控,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產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責任可追究,切實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質量安全。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應遵循企業建立、部門指導、分類實施、統籌協調四大原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第一責任人,應當作為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建立食品安全檢測追溯體系,履行追溯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標準等規定,指導和監督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數量多、工藝差別大、規模水平參差不齊,既要堅持基本原則,也要注重結合食品行業發展實際,分類實施,逐步推進,講究實效,防止“一刀切”。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相關部門做好統籌、協調、推進工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注重同農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溝通協調,促使食品、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有效銜接。
據了解,《規定》適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所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食品生產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餐飲企業,食品、食用農產品運輸、貯存企業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管的企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確定的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不適用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銷售自制食品;不適用餐飲企業銷售非預包裝食品。不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和行為,可參照本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