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展銷會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就《展銷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外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展銷會場地提供者應當審查展銷會舉辦者主體資格資質和舉辦能力等相關證明文件,禁止自然人舉辦食品展銷會。
征求意見稿明確,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建立消費者食品消費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妥善處置消費糾紛,對因參展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展銷活動中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檢測標準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先行賠償。
同時,參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經營資格文件并在顯著位置公示,實際經營項目與經營資格文件載明的內容應當一致。
參展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轉租展位或者出租、出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經營資格文件。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展銷食品安全的監管信用也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展銷會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報告登記、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消費者舉報投訴處理、檢驗檢測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展銷會舉辦者和參展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頻次,并加強整改指導;對有嚴重違法經營記錄的,記入信用“黑名單”,并可依照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而且,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展銷會食品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可以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調查,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更重要的是,展銷會的舉辦者以及場地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參展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展銷期間經營的食品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