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蘇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蘇州市出臺《蘇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7年8月31日施行,明確四類食品安全事故,將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據了解,《辦法》規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食品安全機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職責。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領導干部責任。一是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二是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檢測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三是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