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福建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自評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明確,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自評,是指餐飲服務單位在其經營過程中,為保證食品安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按照《福建省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定期對本單位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管理制度等情況開展的全面自查和評價,以達到及早發現問題,消除食品安全檢測隱患的目的。
《規定》指出,餐飲服務單位應按照“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結合”的原則和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標準,定期對照《清單》對本單位食品加工經營活動進行自查自評,并如實填寫自查自評表,做好相關記錄,形成自查自評報告。在自查自評過程中,餐飲服務單位若發現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以保證加工條件和服務行為持續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規定》要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指導轄區餐飲服務單位開展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自評工作,并對自查自評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20%。對抽查中發現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自查自評未落實、形同虛設、發現問題未整改,自查自評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情形的,采取約談、責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級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視違法情況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