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近日審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條例》對政府監督舉措、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我監督及社會監督等方面內容進行了明確。值得關注的是,該《條例》還明確了深圳可結合實際,在食品質量、營養健康、過程控制等方面組織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標準的深圳標準。
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增強食品安全監管統一性和專業性,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和能力。”食品安全標準是對食品安全作出的技術規定,也是食品安全監督執法的法定技術依據。一個日益完善、科學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是保障公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基礎。標準的高低與企業生產和政府監管緊密相連。對于食品安全檢測,深圳的態度很明確,就是要高于國家和省級標準,建立最嚴格的“深圳標準”,這是一種宣示,也是一種氣魄。
有數據顯示,過去幾年,我國完成了近5000項食品標準的清理,發布了1224個食品安全標準,涉及食品安全指標兩萬多項。此前,歷史沉疴、行業利益和交叉繁瑣的行政程序造成了中國食品安全標準的嚴重落后,應該說,這些年來我國在完善食品標準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實事求是地講,一些標準仍有待提升。
譬如根據衛生部頒布的《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食品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分的,要在包裝上有標識。但是,由于該辦法沒有規定轉基因標識的具體大小,一些商家就將此標識得相當“低調”,顧客很難看得清楚。而《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在醞釀之初即提出轉基因標識應當在顯著位置進行標注,“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而相關幾近嚴苛的細致規定,在此次通過的《條例》中還有許多。
此外《條例》還提出,鼓勵食品以及食品相關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國家和地方標準為基礎,借鑒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制定和發布食品相關團體標準。同時,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制定和實施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也就是說,深圳鼓勵企業自身對標國際一流,在標準的制定上自我施壓,通過自下而上的力量來促使食品安全標準的進一步提升。
根據《條例》的規定,深圳市食藥監管部門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標準認證和標識制度,對符合深圳標準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或者服務賦予深圳標準標識權。這樣的做法無疑將帶動消費者用腳投票,從而激發市場的力量,鞭策相關企業進一步提升產品質量,呵護食品安全。
眼下,深圳正全力打造更具示范引領作用的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區,要“引領”和“先行”,就得有更高的“深圳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提出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廣東省標準的“深圳標準”正值其時。
對于食品安全,深圳的態度很明確,就是要高于國家和省級標準,建立最嚴格的“深圳標準”,這是一種宣示,也是一種氣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