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近期在基層調研走訪時,一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人反映,垂改后縣級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的融合與支撐存在三方面突出問題:
監測的支撐保障能力不足。垂改前縣級均有比較完善、運轉高效的環境監測站。因涉及由原環境監測站更名為環境監控中心,縣級環境監測機構需重新辦理相關資質,手續煩瑣、周期長,造成轉型期很多環境監測機構已無相應資質。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人員大部分上劃到省級和市級后,現在處于一無人員、二無設備、三無資質的窘境,無法承擔基層執法監督性監測的保障任務。推薦《環境監測儀器》
生態環境監測執法裝備落后,執法效率不高。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的執法車輛和裝備大多是2011年開展環境監察執法標準化建設時配備的,已老化過時,現場執法只能用眼睛看、鼻子聞。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一些縣級生態環境分局執法車輛陳舊、執法裝備落后、執法服裝未落實,有損生態環境執法的嚴肅性,更不便于社會監督。加之基層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編制少,執法力量薄弱,素質參差不齊,影響執法隊伍的執法水平。
鄉鎮環保所的執法權缺乏。鄉鎮環保所有責無權,沒有執法證和執法權,存在權責不對等的情況。到企業檢查阻力重重,對企業停產、河道拆違等只能靠勸說,軟磨硬泡。
對于解決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加快縣級生態環境分局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強基層監測與執法能力建設,將人員、裝備、經費等配屬到位,強化培訓,充分發揮人員和設備的作用。
二是提高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素質。嚴格環境執法人員準入制度,分行業組織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系統學習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新標準、新規定、新政策。制定分行業的執法手冊,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提高基層環境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執法水平,加強環境執法隊伍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三是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參照公安、稅務等部門的模式,鄉鎮環保所作為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的派出機構,變工作指導關系為直接領導關系。認真落實中辦、國辦《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下沉,加快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或協調法制部門允許鄉鎮環保所人員考取執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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