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后,從法律層面上加強了食品安全生產監控,食品安全總體形勢穩中向好,但法律條款的有效執行尚需在實踐中檢驗和完善。
他認為,依據《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食品安全檢測方法與規程標準由推薦性標準成為強制標準。但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總體數量龐大,即便對同一檢測對象,也會因檢測適用范圍不同和檢測儀器的各異而確有必要同時存在。檢測方法的進步、更新、淘汰較快,新的方法層出不窮。將“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列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既影響標準的創新,不利于檢測行業的公平競爭,不利于降低檢測成本,也影響了《食品安全法》的嚴肅性。
“但以檢測方法作為強制標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馮平委員認為,判斷食品安全與否的基本依據,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及該物質是否超過限量。“檢驗方法與規程只是手段,首先應該強調方法的準確度,其次從國情出發還要考慮經濟性和先進程度。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在國標(或行標)規定的范圍內選用適宜的檢測方法,且國際上也沒有把檢測方法作為強制性標準。”
檢驗方法與規程作為強制標準在產品限量標準中規定的初衷,是為了規范檢測市場,但由于檢驗方法標準研究的分散性和多樣化,制定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時受到領域、信息等方面的局限,往往不可能做到全覆蓋,且又很難及時增補,造成了大量檢驗方法研究成果的閑置。
馮平建議,應當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不再作為強制性標準。檢測方法應適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應強制過度依賴高端儀器,明確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一種最科學、準確的檢驗方法為相關食品安全限量的仲裁方法和復檢方法。相關檢測機構可依據國家及行業標準,選用適合范圍的檢測方法。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食品科學研究院高級工程師馮平日前在提案中建議:1.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不再作為強制性標準。2.檢測方法應適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應強制過度依賴高端儀器。3.明確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中一種最科學、準確的檢驗方法為相關食品安全限量的仲裁方法和復檢方法。4.相關檢測機構可依據國家及行業標準選用適合范圍的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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