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在體制改革期間要注重整合食品檢驗資源。據此,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從制度設計層面,開始探索深化食品檢驗機構改革,規范食品檢驗機構主體責任。國家總局的規范性文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及規章《食品監督抽檢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分別對規范食品檢驗機構的管理作了具體規定。《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也從食品檢驗機構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等方面作了新的規定。綜觀頂層制度設計,深化食品檢驗機構改革、落實食品檢驗主體責任勢在必行。
深化食品檢驗機構改革,有利于破除食品檢驗機構利用法定檢驗開拓、強化委托檢驗業務的行業潛規則。
法定檢驗包括行政處罰中的委托檢驗、監督抽檢中的檢驗、風險監測中的檢驗、行政許可前的檢驗,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技術監督的必要手段,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監管、風險監測必不可少的技術支撐,法定檢驗的結果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利益休戚相關。這一特點要求食品檢驗機構在法定檢驗時,要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己任,公正擔任“裁判員”,保證檢驗全過程的客觀公正、真實合法。
但是,我國食品檢驗機構目前既承擔法定檢驗業務,又承擔委托檢驗任務;收入來源中,既有法定檢驗收入,又有委托檢驗收入。為了利益最大化,一些食品檢驗機構不是靠提高檢驗公信力、完善檢驗服務來開拓檢驗業務,而是利用法定檢驗中形成的技術監督優勢地位,開拓市場化的委托檢驗業務,這種潛規則顯然有悖于檢驗公正合法的宗旨。從近年全國食品檢驗機構行政問責的情況來看,食品檢驗機構亟需整改的問題比較多,這些問題表現在檢驗資質、抽樣、收樣、樣品流轉、樣品保管、檢驗依據、檢驗程序、檢驗結果送達等方方面面。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之一,就是食品檢驗機構沒有實行利益回避,法定檢驗業務與委托檢驗業務不分,有的為了取悅委托企業,為了部門和地方利益,為了收費養人,忽視了公正和規范。
深化食品檢驗機構改革,有利于落實食品檢驗機構的主體責任,降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行政風險。
如果法定檢驗不真實、不合法,必然給食品安全檢測監管部門提供不真實、不合法的證據,進而導致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監管、風險監測不真實、不合法,甚至導致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被行政問責。由此可見,劃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與食品檢驗機構的責任邊界,明晰法律主體責任,是依法行政、依法檢驗的必然要求。
遺憾的是,我國立法機關常常從“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要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角度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沒有從“落實技術機構的主體責任”方面去立法,以至于食品檢驗機構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任邊界不清。責任不清,就意味著行政問責時監管部門要為檢驗機構的過錯承擔責任,這一客觀事實加大了監管部門的監管風險。
深化食品檢驗機構改革,有利于提高食品檢驗資源的整合力度、開發強度和利用效益。
據報載,2010年全國具有食品相關檢驗能力的技術機構近7000家,大部分隸屬于衛生、農業、質檢、糧食、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部門,從業總人數達15.04萬;我國食品檢驗機構存在重復建設、利用率不高、公信力不高、誤報謊報遲報食品檢測及結果、基層技術力量不足、東西部地區差距較大等問題。通過最近幾年以“整合食品檢驗資源”為核心的食品檢驗機構改革,我國食品檢驗機構的規范化建設已經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我國食品檢驗機構仍然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的下屬事業單位,市場化程度不高,深化食品檢驗機構改革,提高食品檢驗資源的整合力度、開發強度和利用效益,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一是要以《食品安全法》修訂及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調整為契機,從法律法規層面落實食品檢驗機構的主體責任,劃清食品檢驗機構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邊界,明確食品檢驗機構是食品檢驗結果的第一責任人。
二是在第三方食品檢驗機構建設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況下,建議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定檢驗業務量,選擇1~3家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專門從事法定檢驗業務,其余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專門從事市場化的委托檢驗業務,通過市場競爭和依法監管來推動食品檢驗機構的規范化。
三是建議積極推動第三方食品檢驗機構建設,切斷食品檢驗機構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的利益鏈條,允許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公開公平競爭,通過市場競爭來推動食品檢驗機構的規范化。食品檢驗機構必須實行利益回避,要么承擔委托檢驗業務,要么承擔法定檢驗業務,不能兼營。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選擇法定檢驗機構時簽訂政府購買合同,對于食品檢驗機構的行為進行約定,明確劃分食品檢驗機構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任邊界,通過規范食品檢驗機構行為,降低食品安全監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