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社評】
中工網評論員 郭振綱
國家衛健委公布最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明確了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診斷結論。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是《職業病防治法》的重要配套法規之一。此次修訂之前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是原衛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原辦法實施以來,在規范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開展,明確監督管理職責、維護患職業病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漸漸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對患病勞動者的確診要求比較高,一些勞動者難以企及;證據鏈條中的必然性關聯度標準比較嚴,勞動者難以準確提供明確和確鑿的證據;鑒定時間比較長,患病勞動者的待遇享受形成空置期等。順應新時期勞動者期望確診職業病的門檻有所降低、條件有所放寬、勞動者義務規定有所減少等要求,新修訂的辦法在職業病鑒定和確認、職業病待遇保障等方面,有了比較明顯的突破和進步。
比如,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弱化了證據必然性標準,緩解了勞動者的舉證難;勞動者只需要提供自己掌握的資料,不足和無法提供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主體不明確或者不存在的,由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確認,降低了確診的門檻。再比如,勞動者申請鑒定職業病的時間不僅大大縮短,而且有了明確的期限限制,鑒定費用有了進一步細致和公平的分配,這些都對勞動者及時享受職業病待遇、暢通獲取事后救濟的通道,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更為突出的是,在通過降低確診門檻、簡化診斷標準,為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提供更為便利事后救濟的同時,新辦法強化了職業健康管理的規定,把職業病的事前管理提到新高度,形成事后救濟和事前管理聯通的體系。其中,預防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職業病形成環境和進行科學的職業健康管理,是職業病事前管理的重要內容。
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角度看,職業危害風險因素往往無處不在,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是預防的重要一環。為此,向勞動者普及預防職業病知識十分重要,將勞動者自我防護和用人單位的事前防控結合起來,有效構建職業病預防體系。
從職業病形成環境的控制角度看,勞動者罹患職業病的根源在于勞動環境的不安全,而勞動環境的不安全與生產條件的不匹配、衛生環境的不達標密切相關。一方面,有關方面要根據新技術、新職業的要求,進行生產衛生標準的動態調整和新標準的制定;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不斷強化現行生產安全衛生標準的強制達標,督促和倒逼用人單位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形成和存續。
從職業健康的管理角度看,有關部門要通過督促用人單位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職業病形成環境控制的監測和預警,盡可能將職業病危害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強化可能或者已經患有職業病勞動者的救治和康復,進而形成科學、有序的職業健康管理體系。
職業病是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難以避免、控制的重大職業風險之一,對勞動者的健康和生活質量關系甚大,很多國家都將其納入工傷保險的范疇。重視和強化職業病的控制和管理,勞動者、用人單位、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要形成合力,讓相關制度更完善、預防措施更有效、控制手段更精準、健康管理更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