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業務量大幅度增加,而環保部門監測力量相對不足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一些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由于監測質量參差不齊,存在較大隱患。
合肥市環保局日前出臺了《合肥市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管理規定(試行)》,將進一步規范市場上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環境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環境監測儀器業務量大幅度增加,而環保部門監測力量相對不足的問題也日益突出。一些社會化環境監測機構由于監測質量參差不齊,存在較大隱患。
因此,管理規定要求,社會化環境檢測機構應當每半年向市環保局報送一次工作基本情況,具體報告時間為當年的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
若發現持證機構采取不正當手段競爭,或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轉包、超范圍監測等情況,責令立即整改,并通報。上述行為出現三次以上,報請發證機構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發現持證機構的監測能力和管理能力有較大幅度下降,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整改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報請發證機構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發現持證機構未按檢測技術規范、標準及質控規定等要求,在檢測工作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弄虛作假,篡改數據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報請發證機構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等情況之一的, 一律列入“黑名單”,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責令整改、報請發證機構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