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浙江省政府出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政府、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和行政責任追究方式,建立了及時查辦、移送、獎懲機制,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職情況置于社會監督之中。
明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辦法》強調,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檢測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負領導責任;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職能部門在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過程中,對需追究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的,要建議或提請相關部門研究決定。
對應提出行政責任追究建議而不提出,應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行政責任而無正當理由不追究的,將追究責任人員責任。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給予黨紀處分的,要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指出,對應追究政紀責任的,將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此外,食安委可根據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對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責任約談,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辦法》還規定,浙江省監察廳要定期集中通報全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情況及典型案例。生產經營者首負責任制
就當前的形勢來講,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形式依然嚴峻。要加快推進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為首要前提,以推動全省食品安全總體水平、食品監管工作水平、食品產業發展水平“三個走在前列”為目標,改革完善食品安全體制機制,切實做到食品安全心中有數、風險隱患管控有力、各項措施保障到位。
到今年6月,浙江全省所有鄉鎮,全部組建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該機構為鄉鎮政府內設機構,由鄉鎮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并配有專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鄉鎮將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職責,初步形成網格化管理體系。
按該計劃,浙江將于2016年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的運行機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等各項長效制度,有效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部門聯治、基層防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