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告制定《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周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其中肉類加工等食品應對養殖動物性來源的主原料進行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而最低檢驗周期為每季一次。
臺灣“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為強化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食品從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法人或團體檢驗。其中依照應辦理檢驗的食品從業者、最低檢驗周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一點規定,水產品食品業、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食品添加劑的制造及輸入業,取得查驗登記許可的特殊營養食品業共五大類業者,應依風險控管原則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精神等落實自主品管。
“食藥署”說明,強制性檢驗措施將自今年12月31日起正式實施,而食品自主管理并不以檢驗為唯一的手段,因為僅憑檢驗并不能達到全面杜絕防止惡意添加非法成分的食品安全檢測事件,食品生產從業者仍應重視自身責任,同時確保產品能夠符合相關管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