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時,袁駟委員提出,政府主導應成為環境保護的重要原則之一。
修訂草案規定,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袁駟委員建議,在上述原則中增加“政府主導”的表述。修訂草案規定的“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前三點是保護的方式,后兩點是涉及到的人群、群體。這里,群體涉及到公眾和污染者,但是沒有涉及到政府,政府在環境保護的原則中不應缺位。環境保護中,政府、公眾、企業應當負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將“政府主導”作為一條原則,其意義是讓政府從被動擔責轉變為主動負責,由被動而為轉變為主動作為。比如增加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如果不是政府主導,公眾怎么參與也不能實現。環境保護歸根到底還是一個發展模式的問題,調整發展結構,轉變發展模式,必須要由政府主導、主動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