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煙”車上路將被罰
環保部科技司副司長胥樹凡曾這樣指出,城市人口集中機動車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且從毒性來說機動車排放的毒性,比其他排放對人體健康影響更大。但是對機動車的污染,確實是一個艱難的歷程。
據研究,機動車船等移動源污染物的排放對PM2.5的貢獻占比約25%。2006年以來,上海實施并不斷強化高污染機動車區域限行措施,在淘汰33.4萬輛高污染機動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1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九次會議審議《上海市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條例(草案)》明確提出,在上海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本次修訂或將高污染機動車限制措施上升為法規規范。
《條例(草案)》提出,在上海市行駛的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牌證。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注冊登記;本市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在接受安全技術檢測的同時接受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在用機動車未經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條例(草案)》還提出,在該市行駛的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排放明顯可見黑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證,責令限期維修,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維修后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發還車國內行駛證。
企業或將面臨“雙重罰”
草案規定,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被處于5萬元以上罰款的單位,除對單位進行罰款外,還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執行停止排污決定的單位,可以采取停水、電、氣等措施。
上海市環保局局長張全介紹,上海PM2.5的行業來源依次主要為機動車流動源、外來源、工業工藝過程、揚塵、工業鍋爐與爐窯、電廠等。因此,此番修訂主要針對PM2.5防控,并兼顧臭氧。他介紹,《辦法》擬對新建污染項目加強準入控制并集中管理,要求市經信委等部門在制定產業目錄時,將大氣污染排放量大的產業納入禁止類和限制類項目。針對現有的存量高污染劣勢企業,張全指出,未來擬明確相關部門應制定高污染行業、工藝和設備淘汰名錄,對列入名錄的,責令限期調整或淘汰。他透露,今后計劃對未完成相關環保任務的區域和企業實行限批。為控制揚塵,《辦法》擬明確施工工地的在線監測管理制度,并將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在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中,“重污染天氣的應對”被單列一條寫入其中。根據《修訂草案》,本市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機制,“市環保部門應當會同市氣象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擬定本市空氣環境質量重度污染天氣應急方案。”
此外,一旦發生大氣重度污染或嚴重污染,根據《草案》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方案,采取“暫;蛘呦拗婆盼蹎挝簧a、停止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活動、限制機動車行駛、暫停燃放煙花爆竹等應急措施”,同時需要向社會公告;而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