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督條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截至11月15日前,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市、區兩級將創設食品安全總監、督察以及督導員,并首次提出對長期供應深圳市場的生產商開展外地抽檢,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和未設立內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將被吊銷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者遇到4種法定情形需將食品自主下架或者召回。
A 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或被吊銷許可證
為了突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自我監督的主體責任,《意見稿》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監督工作第一責任人。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其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集中用餐單位等,還應當設立內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監督制度,評估和管理內部食品安全風險。
《意見稿》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未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未設立內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托第三方監管服務機構的,由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整頓未達到標準的,吊銷其許可證。
B 4種法定情形需將食品自主下架或召回
《意見稿》明確了4種法定情形需將食品自主下架或召回: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者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此外,《意見稿》對市場開辦者的監督職責也作了具體規定,明確市場開辦者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確定各自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同時,《意見稿》還在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的基礎上確立了先行賠付和追償制度,規定了在消費者通過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支付購買食品費用的,或因食品生產經營者故意拖延處理、無理拒絕賠付,或者已經撤場等原因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的。由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先行賠付后,按照約定向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追償。
C 社區將設立食品安全督導員
政府監督是食品安全監督的重點,《意見稿》提出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市、區食品安全監督主管部門創設食品安全總監、督察以及督導員制度,重構政府食品安全監督機制。
而為緩解基層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不足,《意見稿》規定區政府在社區設立食品安全督導員。《意見稿》還賦予了食品安全督導員特殊職責,明確在一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執法人員的現場帶領下,食品安全督導員可以履行現場檢查、抽樣檢驗、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實施查封、扣押等職責。
D 創設外地抽檢制度把好“安全關”
《意見稿》還提出食品安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和所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風險程度,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食品安全分級分類監管。根據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檢測狀況分為優秀、良好和一般三個級別,并向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相應級別的公示牌。
針對部分市人大代表反映的關于監督性抽檢運用不足和結果不夠公開透明等情況,《意見稿》提出針對消費者投訴舉報多、風險監測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等七種情形的食品實施監督性抽檢,向社會公布結果。
為把好“安全關”,《意見稿》還創設了外地抽檢制度,提出了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和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到長期供應深圳市場的外地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開展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