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作為環境治理的重要手段,為環境治理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了數據支撐,然而近年來檢測數據造假行為屢次發生,為此,近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二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安建在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草案一審后,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應當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防止監測數據造假。還有的意見提出,實踐中環保、水行政等部門都在開展水質監測,應當建立環境監測儀器數據共享機制,發揮合力作用。
為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此外,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并禁止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為落實上述規定,草案還進一步加大了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而在修訂草案一審稿中,處罰的額度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