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食品安全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督促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切實履行職責,有效防范并及時化解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辦法》規定,責任約談對象為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各省直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被約談人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根據《辦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將進行責任約談:列入省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的主要工作進展緩慢,影響省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的;對食品安全工作重視不夠,保障條件達不到相關要求,導致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的;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未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隱患的;其他有必要進行責任約談的。
《辦法》明確,責任約談包括以下內容:聽取被約談人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陳述,了解整改情況;通報被約談人食品安全檢測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負的責任;提出相關處理建議并要求限期整改;其他需要責任約談的內容。責任約談應按以下程序進行:組織約談單位一般應提前2天以《責任約談通知》的形式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組織約談單位應做好記錄,形成《責任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被約談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按責任約談要求整改落實到位,根據要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單位參加責任約談。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將納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評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