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食品安全,2017年12月27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下發了《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
《制度》共有十八條具體內容,根據《制度》要求,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將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及保障職能中,對獲取的風險信息,通過會議商討的形式,綜合研判風險因素,評定風險程度,制定防控措施。食品安全風險會商會議的主要內容包括:通報相關的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安全風險變化情況;分析研究當前的食品安全檢測工作形勢;討論當前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研判下一階段食品安全高風險點及風險程度;研究確定防控措施,指導和組織全省實施。
《制度》明確,食品安全風險會商會議討論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是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或可能導致源頭性、系統性、區域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包括:省食安委成員單位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受理投訴舉報及上級交辦、部門轉辦、其他省市移交或通報事項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安全風險信息情況;公共媒體、社會輿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情況;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行業性、地域性特征等信息;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情況及掌握的違法犯罪情報線索;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風險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