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我國唯一的農藥殘留強制性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將正式實施,該標準的出臺將進一步保障食品安全檢測,不僅對保證國內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也將對食品的進出口產生重大的影響。
農業部有關人士介紹,農業部與衛計委是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聯合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14)的,《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12)同時廢止。根據此次新發布標準,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指標將由現行的2293項增加到3650項,新增1357項。
與《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GB2763-2012)相比,新標準在5個方面有所不同:(1)對原標準中苯菌靈、氟蟲氰和烯啶蟲胺3種農藥殘留物定義、2甲4氯(鈉)等9種農藥每日允許攝入量等信息進行了核實修訂;(2)增加了胺鮮酯等65種農藥名稱;(3)增加了1357項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4)增加15項檢測方法,刪除1項檢測方法標準;(5)對資料性附錄A進行了修訂,細化了食品類別及測定部位,增加了小黑麥等66種食品名稱。
新標準于8月1日起施行后,將覆蓋農業生產常用農藥品種。農業部有關人士透露,為防治各種病蟲害對農作物生長的侵害,我國不同地區、不同農作物生產中經常使用的農藥品種大約為350種左右,而新標準為387種農藥制定了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覆蓋了常用農藥品種,今后覆蓋面還會進一步擴大。
對進出口食品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標準中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級加工產品的農殘限量值,解決了部分進口食品農產品無農殘限量標準可依的局面。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
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否則不得進口。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為配合新標準實施,全面做好進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檢驗檢疫部門給出三大建議:一是進口食品企業和進口商要盡快將農殘相關要求與國外出口商進行溝通,確保進口食品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要求;二是盡快推動進出口食品檢測方法的研發,加強技術支撐能力,確保檢得全、檢得快、檢得準;三是相關部門加大宣貫力度,重點介紹新老標準的差異,并切實樹立企業是食品安全質量第一責任人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