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大法的實施,將按照嚴謹的標準、嚴格的監管、嚴厲的處罰和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嚴謹的標準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檢測,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第十一條規定:“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開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目前,我國已清理了近5000項食品標準,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492項,基本構建了由1100余項食品安全標準組成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
嚴格的監管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從田間到餐桌全過程的嚴密監管制度。
首先,禁止將劇毒或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其次,嬰幼兒奶粉從備案制改為注冊制,對嬰幼兒食品從原料到成品要全程控制。
第三,改變保健食品過去單一的產品注冊管理制度,將實行注冊和備案分類監管制度,明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及功能目錄管理制度,對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的原料產品實施備案管理。
第四,要求轉基因食品明確標示轉基因,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由消費者自由選擇。
第五,互聯網食品安全問題將有法可依,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嚴厲的處罰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引入資格罰、聲譽罰等多元處罰機制,在現行《食品安全法》的基礎上,新增了行政拘留處罰。對一年內累計3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企業,監管部門可責令其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加大了行政罰款額度。將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最高處罰從貨值的10倍提高到20倍;將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經營未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肉類等嚴重違法行為,從最高處罰貨值金額的10倍,提高為最高可以處罰貨值的30倍。
增強了刑事判處力度。對構成犯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將直接移交公安部門進行偵查,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嚴肅的問責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自查制度和責任約談制度,明確了屬地政府負責的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地方政府要進行食品安全考核、責任約談等。同時,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細化并加重了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力度,增加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將實行最嚴肅的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