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借鑒香港經驗,創新建立餐飲違法行為的累積記分制,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評估和累積記分,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經營場所實施查封。4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稱將強化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在嚴格執行國家標準的基礎上,使特區食品安全標準達到國際領先、國內一流水平,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更高標準的企業標準,將標準執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新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深圳由于城市特征所致,全市90%以上的食品和食品原料都依靠外部輸入,這實際增大了食品安全風險,需要建立一套科學高效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和可操作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草案此次有意對這一現狀予以管控。比如,除了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進貨驗收制度、經營臺賬制度和出廠檢驗制度,實現食品安全生產可追溯外,在制度建設上,還擬創新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并對監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進而采取相應的危害控制措施。
與此同時,引入和組建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由食品、醫學、營養、生物、化學、農業、經濟、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代表組成,負責評審食品安全標準,分析、評估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并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檢測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政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發生環境安全事故地區農產品將重點監督
在抽檢方面,草案明確提出,將重點對“發生環境安全事故地區生產的;產地不明的;無生產記錄的;存在較大質量安全隱患地區生產的;產自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種類的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查檢測有不合格的”任一情況的食用農產品,實施重點監督抽查。
建立與食用農產品輸出地聯動監管機制,雙方互通質量安全信息,加強執法協調,推進食用農產品輸出地生產記錄、標識管理、檢測和產品認證等食用農產品生產制度的建設。對“經監督抽查一年內累計3次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或者“還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超過規定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通過政府網、新聞媒體等方式發布公告,并通報該產地的有關部門。
10種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被嚴格禁止
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則有十種行為被嚴格禁止,具體包括:一是以有毒有害的動植物或者微生物為原料生產食品,且未消除毒害問題;二是違規使用色素、保鮮劑、防腐劑、殺蟲劑、激素、抗生素等物質加工、處理、浸泡食品;三是生產經營違法注水或者注入異物的食品、食用動物及其制品;四是在生產加工場所儲存、使用國家禁止的非食用物質;五是偽造、篡改食品的保質期;六是利用回收的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工具、容器等食品相關產品,國家食品安全監管相關部門明文規定允許使用的除外;七是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八是餐飲服務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及其他餐飲業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九是在食品生產加工、儲存場所貯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質;十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草案此次也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基本上都設定了罰款處罰,并大幅提高罰款數額和處罰力度,很多違法情形的罰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實行定額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違法經營額的10倍至20倍予以罰款,并處吊銷食品許可證。對單位被吊銷食品許可證承擔責任的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