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并應對檔案的借閱做出規定。
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量、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匯總、職業健康監護結果、職業病病人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內容。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監護檔案。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責任編輯:jinliyi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