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并首次明確提出地方黨委和政府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
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
環保部監測司司長劉志全介紹,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總體可靠,但由于種種原因,當前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存在人為干預導致數據失真、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等良莠不齊的問題。
此外,由于監測方法標準體系和監測質量管理體系不完善,或因人員、儀器、設備等能力不足造成監測數據不準確、不科學;相關部門因環境質量監測點位不一致、方法標準不統一、信息發布缺乏會商機制,導致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引發公眾對環境監測數據的質疑。
對此,《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環境監測儀器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健全懲治監測數據作假制度
《意見》首次明確提出地方黨委和政府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保部和省級環保部門可以公開約談市(地、州、盟)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被約談的地方,要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環境保護部、省級黨委和政府。
《意見》指出,環保部會同中組部、監察部研究制定防范和懲治領導干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明確情形認定,規范查處程序,細化處理規定。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制度,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記錄責任與義務,規范記錄事項和方式,對干預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建設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絡
《意見》明確提出,環保部應依法制定全國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各類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和排污單位均應按照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可比的問題。
《意見》要求環保部會同有關部門建設覆蓋我國陸地、海洋、島礁的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由環保部門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其他相關部門發布信息中涉及環境質量內容的,應與同級環境保護部協商一致或采用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公開發布的環境質量信息,切實解決不同部門同類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的問題。
建立簽字人負責的責任制度
劉志全介紹,我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蓬勃發展,但也存在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問題。為此,《意見》提出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明確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原始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意見》明確要求出具證明作用監測數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建立全過程質量管理體系。
弄虛作假企業信息將被公開
查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有關部門還將依法追究連帶責任;質檢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撤銷有關資質認定證書;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弄虛作假的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應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發展改革、工商、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排污單位弄虛作假將被處罰
《意見》指出,排污單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環保、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規依法追究其責任。
《意見》指出,探索建立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制度,依法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等,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